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为做好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规范学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2.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出行(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审批单。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3月7日
附件1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按照《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委办[2017]26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7〕20号)、《关于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教车改〔2018〕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含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区,不含长乐区)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
第二条各处室、部门、学院公务交通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年度公务交通费报销总额核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学校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制度。部门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范围,报销执行凭真实、合法的交通票据,据实报销。报销的费用须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不得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给个人,避免出现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严禁实行按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第五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审批单(见附件2)、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等凭证,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包括公交车票据、城市轨道交通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
第六条教职工经批准到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务出行,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公务交通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务出行报销手续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处按规定审核交通费用开支,严格把关,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出行(福州市行政区域内)
审批单
部门名称: 年月日
公务出行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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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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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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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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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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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 区 □马尾区 |
交通工具 |
□公交 □地铁□出租车 □网约车 |
预计费用 |
大写: |
小写:¥ |
审核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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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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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