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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3-01 10:30  

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为做好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规范学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2.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出行(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审批单。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3月7日

附件1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按照《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委办[2017]26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7〕20号)、《关于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教车改〔2018〕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含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区,不含长乐区)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

第二条各处室、部门、学院公务交通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年度公务交通费报销总额核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学校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制度。部门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范围,报销执行凭真实、合法的交通票据,据实报销。报销的费用须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不得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给个人,避免出现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严禁实行按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第五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审批单(见附件2)、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等凭证,交通费用报销票据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包括公交车票据、城市轨道交通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

第六条教职工经批准到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务出行,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公务交通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务出行报销手续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处按规定审核交通费用开支,严格把关,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出行(福州市行政区域内)

审批单

部门名称: 年月日

公务出行人员姓名


职务


对方单位


事 由


时 间


行政区域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 区 □马尾区

交通工具

□公交 □地铁□出租车 □网约车

预计费用

大写:

小写:¥

审核意见(签字)


备 注


经办人: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

附件【关于公务车辆派遣有关规定.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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