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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2018-07-03 10:53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26号)《关于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教车改〔201811号)及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闽电大〔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用车的管理

   1.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厅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由人事处统筹安排;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日常公务用车,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具体见附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公务用车审批单》),外地公务用车的(暂含长乐区)须用车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

2.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账”和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等信息,定期公示油耗和费用。公务用车执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无特殊情况外一律封存停驶。

3.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

4.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1.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用车(包括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应急事件处置);

2.机要文件专递用车(指需要专车递送的特殊机要文件);

3.离休及退休厅级干部参加会议、开展组织生活及急重病送医等情况。

4.正常业务用车:全省电大各类办学系统招生、教学、督导、检查、评估验收、调研、会议、运卷、考试以及基建、慰问、财务取现、各厅局报送材料等;全省终身教育及社区教育、老年教育业务指导、教学服务等;

5.正厅级干部工作用车;

6.副厅级以上干部在行政区域内陪同上级领导、来宾或兄弟单位开展考察调研等工作;

7.重大及重要公务接待用车(包括上级及外地公务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迎评、校庆、会议、活动等);

8.承办、参加上级委托的项目(评审、参赛等);

9.接送我校邀请及来访的领导、专家等;

10.赴上级部门会议等需要官方通行证的公务活动;

11.异地任职、挂职的处级以上干部,保障其在榕的火车站、汽车站等往返接送。(闽车改办[2017]12号)

12.其它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用车。

三、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及经费管理

1.公务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经费,按照《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年度预算经费审批办法》(闽电大〔2016〕89号)规定按实核算报销。

2.公务车辆保养和维修实行审批制度,所有车辆保养和维修均需按级审批,做到先批后修。

3.车辆在行车途中出故障需维修的,须事先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汇报后安排修理。

4.给与每位驾驶员每季度按不超过100元劳保费补贴,以实物形式发放。

5.过路费、停车费和驾驶员补贴等费用均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后,从相关部门开支。具体如下:

校领导使用公车外地出差,驾驶员差旅费和补贴从校领导增补差旅费中列支,停车票、过路费从校车辆维持费列支,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实行管理目标绩效制学院和部门使用公车出差,停车票、过路费、驾驶员差旅费和补贴从学院和部门中列支,统一由学院和部门负责人签批。

公务接待、公务出差机场接送和其余处室使用公车出差,停车票、过路费、驾驶员差旅费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统一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批。

6.购置新车或报废车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驾驶员奖罚办法

1.驾驶员完成工作任务、行车安全优,给予发放行车安全奖。

2.因行车违规等受到交警部门罚款的,不予报销,同时,视情扣除当月相应的行车安全奖。

3.驾驶员在出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鉴(认)定我方对事故负责任的程度,确定驾驶员需要赔偿报损的额度(扣除保险费支出后的余额部分)。并根据交警部门鉴(认)定结果,扣除驾驶员相应的当月工资和行车安全奖。

(1)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为50%;数量较大的酌情减少赔偿比例,直至扣完其当月工资和行车安全奖为止。

(2)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或双方负相同责任的,赔偿金额为25%;数量较大的可酌情减少赔偿比例,直至扣完其当月工资和行车安全奖为止。

(3)驾驶员负有特别重大责任的(含双重责任),在其工资和行车安全奖等项目中扣除赔偿金。

4.驾驶员需遵守学校考勤等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迟到、早退,一经发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驾驶员不得违反上级和我校有关部门明文禁止事宜,一经发现,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五、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

1.强化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审计处处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监督。要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2.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六个不得”要求,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管理严谨合规、节约高效。

六、其它

1.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车辆使用管理办法》(闽电大〔2014〕70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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