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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作五个管理制度
2009-09-11 00:00  

 

闽电大行[2009]92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作五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晋安校区:
 
为了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实现校园基本建设工作科学、高效、规范、廉洁,现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暂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监察规定(暂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审计规定(暂行)》等五个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1: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合理工期,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提高投资效益,创建优质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省属社会事业重点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属于基本建设范畴的新建、改扩建及主要修缮工程建设,包括国家全额投资、部分拨款和学校全部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管理是指学校对校园内基建工作的管理。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承担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职责,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省属重点项目工程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采用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合理的分阶段代建方式。具体按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书》及省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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